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比例分成

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比例分成

粤府〔1989〕36号
1989-03-20

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比例分成

(本报讯)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日,省人民政府在转发《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[1989]15号文件)的同时,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:

一、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,我省耕地占用税收入,改按中央30%,省10%,市10%,县50%的比例分成。

二、对一九八八年已占用耕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,各地必须严格按照《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》(粤府[1987]110号文件)的规定,积极组织征收。征收的这部分尾欠收入,除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50%外,剩余的50%全部留给各县,省、市不再参与分成。

(粤府〔1989〕36号)

立即登录